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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 Wang-Ngai, Simon

合約法(五) 合約身份與合約形式 Contractual Capacities and Formalities

  • 作家相片: Simon Siu
    Simon Siu
  • 3月5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3月16日

如果合約一方缺乏所需合約身份,此份合約對他是沒有約束力的。

 

合約身份  Contractual Capacities


達合法年齡者才有完全的合約身份 full contractual capacity。但有幾種特例:

(a)   社團法人 Corporations (即依據某法例組識成的法人)———需依其組成的宗旨 objects 以決定其合約身份,比如一間有限公司就需審視其「組織大網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以決定其訂合約的限制。

(b)   神志不健全或醉酒者 Persons of Unsound Mind and Drunkards——— 一般而言,和這些人協約是有效的,除非此等人在協約時不明合約的性質。此類合約叫可推翻的合約 voidable contracts。即是說,此等合約基本上是有效,但此等人須在合理時間內推翻(使它無效)。如果不採取推翻手段,它就是一份有約束性的合約。

(c)    未成年人 Minors———所謂未成年人,暫不作詳細解釋,普通法國家一般是18歲。未成年人的合約分三類:

(i) 普通法下有效的合約: 售賣日常必需品 necessaries 與未成年人是有效的。必需品是指在購買時適合他們生活條件及實際需要的物品。未成年人的財富及社會背景是決定甚麽是所需品要考慮的。奢侈品在任何時候都不屬於必需品。Nash v. Inman, 1908 指出未成年人須付的是合理價,不是合約價。與未成年人所訂的教育、學徒或類似合約,如果對未成年人是有利的,同樣獲法庭支持。一個未成年人與足球代理人的合約被裁定是可以推翻的。同樣,一份與未成年人簽署的芭蕾舞蹈學徒合約也不獲法庭接納。

(ii) 普通法下可推翻的合約: 此類是達成土地買賣或租賃、買賣股份的合約,合夥合約等。此類合約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未成年人可推翻此等合約,但必須在還未成年時、或成年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推翻。

(iii)其他合約: 指某些合約受特別法例管制。


合約形式  Contractual Formalities


所謂合約,不一定需要文字寫出來。但有一些合約不單要文字,甚至需要用契據 deed 成之。


必需用契據的合約 contracts by deeds———所謂契據是指一份莊嚴的立據形式,需加簽字、蓋印(無色凹凸壓印或圓形紅標貼)、由見證人簽字見證等。地產業權轉移 conveyance of legal estate in land、三年或以上的租約等必需以契據出之。一些無約因的餽贈合約也是,譬如父親將一些動產或不動產給兒子就需用契據。


有些合約不一定要如契據那麼嚴格要求,但需有文字證明其存在 evidenced in writing。買賣土地或土地的權益 interest in land的合約必須用文字列出所達成的所有條欵,並由雙方簽署。


(附註:法律每天都在變,故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也並一定能提供最新的法律資訊。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尋求獨立意見,不要全依賴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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