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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 Wang-Ngai, Simon

合約法(十二)(上) 補 償 Remedies

已更新:3月16日

我們常常說「執行合約」。事實上,普通法一般不會強迫合約人去履行他們的責任。在普通法下,犯錯的一方只會被要求賠償一匹固定的金錢;衡平法確是存在強制履行令 specific performance 和禁制令 injunction,但那只是在很例外情況下法庭才頒發。最常見的補償是:受害一方是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 Damages


預期性損失 Expectation Loss  


此種損失是,如果合約得到履行,受害人所應得的。這是裁定損害賠償的標準基礎。一般損失的預計是原告從合約中所獲的預期利潤。但一份合約可能太富投機性,很難預計是否一定有利潤。在 Anglia Television Ltd v Reed, 1972,原告雇用被告作為一部電影的演員;在最後一刻,被告推翻合約。原告倉猝間無法雇用一位代替演員,唯有放棄整個製作。原告很聰明,它不去追討(如被告去履行合約)它能預計該部電影將㑹獲得的利潤,因為很難舉證從一套尚未製作完成的電影將可獲多少利潤,更難證明這部電影將來在市場會有多大成功──失敗也未定;他追討的只是為籌備製作此電影的開支,如雇用其他演員、撰寫劇本、設計、及尋找適當拍攝地點等。


原則上,原告似乎有一個自由選擇:究竟是以預期方式去量化他的損失,或按倚賴性損失(以下講)去計算。而被告可選擇證明原告只不過作了一單壞的或不好的交易,由是原告根本沒有利潤損失,而開支實與毀約與否無關。這點當然須由被告去舉證。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v Amann Aviation Pty Ltd, 1991:Amann 獲得一份監視澳洲北海岸的三年合約。在三年未完結前,澳洲聯邦政府非法終止合約。Amann 化了很多錢、特別是獲得適當的飛機以履行合約。飛機再售出時價值大減,因為飛機是專為適於履行合約而造,而根本沒有銷售這種特做飛機的現成市場。澳洲聯邦政府辯解,即使它去完成三年合約,Amann 也不可能得回所有的倚賴性損失。但澳洲高等法院裁定:雖然 Amann 在三年合約完結後不一定能獲得續約,但它有如此多的相關重要設備,必比其他期望獲得合約的對手更具競爭力和更有機會。把計算此等機會的損失考量在內,法庭裁決聯邦政府未能證明合約對 Amann 而言是無利可圖,Amann 獲得倚賴性損失。


倚賴性損失 Reliance Loss


這是一種補償給追索人因依合約而開支的費用,而由於被告的毁約,致令原告人的開支白花。這是一種頗例外的補償。在C. and P. Haulage v Middleton, CA1983 中, 上訴庭裁定原告只獲象徵性賠償 nominal damages,因為對原告獲得證實是一宗壞的交易。C.C.C. Films (London) Ltd v Impact Quadrant Films Ltd, 1984 是一宗證明交易無利可圖、甚至連開支也不能應付。這當然須由被告去舉證。


復原賠償 Restitutionary Damages


這是一種要被告償還給原告,因被告的得益是基於原告部份履行合約所得來。Attorney-General v Blake, CA1998 是一件艱難、但很重要的判例。被告受雇於英國秘密諜報組 British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並和SIS簽了雇用合約,內含有一條終身保密條欵。SIS 不知道被告同時受雇於前蘇聯的 KGB。1961 年,東窗事發,被告以叛國罪,被判囚禁四十二年。1964年他逃獄成功並流亡到莫斯科。他和一個出版商簽了合約,在英國出版他的自傳,酬金十五萬英磅,並已收了六萬磅。英國政府完全不知道刊書的合約,直至新書面世。王國政府Crown申請禁制令以圖阻止出版商交付餘下版稅給被告、並要求直接收取九萬英磅。


這是一件複雜的案件,被告用盡不同司法層次去抗辯。王國政府很難證明它損失多少,而被告所揭露的資訊已是舊聞和大部份已不受版權限制 public dormain,但被告確是破壞保密合約,並因毁約反而獲得到一份可觀的酬勞。


最後上議院大法官以大多數(Lord Honhouse 不同意)判王國政府得直。Lord Nicholls 在頒下主要判辭首次使用了「復原賠償」這詞,並要被告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毁約而獲得的利潤。但大法官強調這是一種例外的賠償,並無固定原則可定下。


Attorney-General v Blake 的判決似乎只限於處理間諜,但普通法並不是如此發展。大律師必會在此後援引此案例,追討以前只判象徵性賠償而要求更實質的賠償。在 Experience Hendrix LLC v PPX Enterprises Inc, CA2003 中,一份合約只容許被告使用若干合約內列明的一位結他手的錄音母帶,但被告未經授權就使用了其他的母帶。被告確實由此得到利益,但原告並無損失。上訴庭拒絕賠償原告利潤的損失,只判被告需支付使用原告母帶的一個合理錢銀數目。


精神困苦的賠償 Mental Distress Damages


一般來說,精神困苦不獲賠償。在 Addis v Gramophone Co Ltd, 1909 中,原告在極端屈辱及非法情況下在一個重要的職位下被解雇,對他將來再受雇有很大的影響。法庭裁決他所獲得的賠償只限於由解雇日起他應得的工資。


不過Addis案的裁決備受批評,而在以後幾年,在多宗上議院案中經常受到檢討。在 Malik v 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HL1997,上議院裁決原告可獲名譽損失及由此而引致的財務損失的賠償。


但如果是由雇主破壞一條有關信託或信任的隱含條欵,原則上沒有理由不獲精神困苦賠償。在 Johnson v Unisys Ltd 案中,原告成功地在工業審裁處  industrial tribunal 聲稱他被不公平解雇,理由是雇主不給他一個辯解機會,又不遵從紀律審裁程序。他已獲得法例規定的最高賠償。之後,他向法院起訴故主破壞信託及信任隱含條欵,聲稱他未來受雇的機會受到無可補救的損害。上議院以大多數裁定索償失敗,認為雇用法律已為這些隱含條欵鋪好良好的發展──國會已引入一套不依合約法以應付不公允解雇的系統──,實不適宜再引入普通法在解雇範疇內再添加新發展。



 

受害人不可以討回蒙受的所有損失,因為法庭會裁定某些損失因太遙遠而被告人無須負擔。這個原則最初由 Hadley v Baxendale, HL1854 一案定下:

 

原告人是一位麵粉廠主人,他和被告運輸公司訂立合約,由被告運送一個破損的麵粉機軸作為樣版去原廠換取一個新的機軸。原告人並無後備的機軸。被告原應允在一天內運送,但卻延遲了一周。原告人控訴被告,追討由於破損機軸的延運而導至停產所引致的利潤損失。大法官 Alderson 在裁決時說了這一番話:「當雙方協約而一方毁約,受害一方應得的賠償應是事情自然發展的公平和合理、或是雙方在訂約時曾合理想及的損失。」

 

初審時,陪審團的確補償了原告因磨坊停工所蒙受的利潤損失,但上訴庭下令重審。大法官 Alderson 說了以上一番話後,推演出兩個能支持原告追討的可能理由:首先,照一般情況,沒有了機軸,整個磨坊會完全停止生產;但這種情况不常發生,因為原告可能已有後備機軸──這是正常情況。其次,在此特殊情況下──沒有後備機軸──原告已完全讓被告知悉,沒有機軸會令磨坊停產,並導致原告會有利潤損失。但本案案情並非這樣。案情所透露的訊息只是:須運送的物件是一件破損的機軸,及原告是麵粉磨坊的主人。就是這些,陪審團實不應將利潤損失納入計算補償的考慮。上訴庭裁定原告不得獲利潤損失作補償。 


Hadley v Baxendale 定下的原則其後獲上訴庭在 Victoria Laundry (Windsor) Ltd v Newman Industries Ltd, CA1949 案中確認:

原告從事洗衣及漂染業,欲擴充業務。為此,並想獲得某種漂染及獲利非常豐厚的特殊合約,他需要一個大鍋爐。 被告是一間工程公司,與原告訂立合約,應允在六月五日交付某個容量的鍋爐。但這鍋爐在移動中損毁而被告要延遲到十一月八日始能交貨。被告熟知原告生意的性質,並在合約還未到期前不止一次被原告以信件提醒「十分渴望能於最短可能時間內」使用該大鍋爐。


原告以被告毁約而起訴,追討(a)因大鍋爐遲交及擴充營業的利潤損失,以£16 一星期計算,這代表 “正常” 的利潤損失;(b)£262 一星期計,代表原告從漂染合約應得高利潤損失的補償。上訴庭認為以被告的工程經驗及他們擁有的專業知識,他們很難合理爭辯他們對原告可能有所損失而無所預見;但他們事實上卻不可能預見原告可從而獲得高盈利的漂染合約,由是被告不須為此負責原告所謂「高盈利」合約應獲得的利潤的補償。因此被告須負責(a),但不須負責(b)。 


由於 Hadley v Baxendale 及 Victoria Laundry 兩案的裁決,遙遠損失可分為以下兩類。 要使法庭滿足某類損失不算太遙遠,以下二者必須符合其一。 所以,原告可獲以下補償:


(i)由毁約產生的 「當然 natural 損害」。 作為一個明理人,毁約者應知會有甚麼損失;或

(ii)(和特殊、不正常或不尋常的損害有關)一些損害雙方在達成合約時應合理地聯想到毁約可能產生的後果。

 

再者,法庭曾裁決:如果某類損失雙方曾合理地聯想,但損害的嚴重幅度遠超過雙方所能想像,損害也不算太遙遠。

 

H. Parsons (Livestock) Ltd v Uttley Ingham Co Ltd, CA1978:原告擁有一個廣大的養猪農場,並畜養了一群頂級的豬。為了飼養豬,他們需要一些設施儲備大量的落花生。為此,原告與被告訂立合約,由被告建造一個龐大儲量的大漏斗。被告知悉漏斗使用的目的,而合約中有一條欵,列明「要有通風的頂」。被告違反此保證,在運輸時漏斗是封閉的,但在安裝時沒有解開而仍任由其封閉。結果令一些落花生發霉。原告以為落花生仍安全,而以之繼續餵飼豬群。由於吃了發霉的飼料,豬群染上腸胃病,結果有 254 頭死亡。原告追討損失的豬。上訴庭裁定原告須為落花生的損毁而負責,但雙方在訂約時無法想到豬群會受此病所感染,因此不須為此負責。

 

Hadley v Baxendale 所定下的原則在 Transfield Shipping Inc v Mercator Shipping Inc, HL2008 受到上議院大法官的檢討,其中兩位對「遙遠」的測試採用異於傳統的標準。其中要問的問題是:毁約者在成立合約時,是否合理地被視為須為原告的損失而負責?在此構想下,問題不單只是是否雙方在訂約時已想起某類的損失,同時在想法中是否有關於此損失責任的想法?牽涉的是整體合約在某特定商業背景下的詮釋問題。現在仍值得懷疑 Transfield v Mercator 一案是否在合約法中已引進測試 「遙遠」的新準則。在Sylvia Shipping Co Ltd v Progress Bulk Carriers Ltd 中,法庭仍視傳統標準為大部份案件的標準。 

在 Jackson v Royal Bank of Scotland, HL2005,上議院裁決,決定損失是否太遙遠的時間是在成立合約的時間。

 

歸納以上討論,在追討時,先要考慮追討的損失是否太遙遠?如果答案是正面的,不必追討,否則會輸官司及堂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要考慮索償的基礎。如基於預期性損失,則可追利潤的損失及隨之必然的損失;如基於依賴性損失,則可追討已花掉的開支;如基於復原補償,則可追討被告須交待因毁約而得的利潤。以上三者可單獨或合併追討。

 

(附註:法律每天都在變,故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也並一定能提供最新的法律資訊。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尋求獨立意見,不要全依賴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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