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一)
- Simon Siu
- 2月14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3月21日
序言
死後財產的轉移
繼承法是和一個人去世後財產的轉移或傳遞有關的法律。它可分成兩個主要論題:
(a) 無遺囑繼承的法律;和
(b) 遺囑繼承的法律。
必須指出,並非所有死後財產的轉移都由這兩大法律論題所涵括。當一個人仍在世時,一些屬於、或似乎屬於他的財產,在他去世時可以有多種途徑而並非根據遺囑成無遺囑原則去轉移。
共同擁有的財產
英國法律提供兩種共同擁有財產的方式(動產和不動產都如是))。如果二人或多於二人分權擁有(tenants in common)一個財產權益,每一個業主都擁有一個單獨的權益,在他去世後,他的額份依他的遺囑(如他在生前已立下遺囑)或無遺囑(如果他在世時沒有立下遺囑)原則傳遞;但如果多於一人以聯權形式(joint tenancy)擁有一個財產權益,那只有一個權益,一人去世,其權益消滅,盡歸仍生存於世者。當然,所有業權人在世時都可將聯權分割,使之變為分權管有。
信託下擁有財產
如果一個人擁有法律上(legal)所有權而非實益(beneficial)權益,在他死後,雖然財產的法律權依他的遺囑或無遺囑原則傳遞,但其實益權益仍保留給真正的權益擁有人。在明示信託(express trust)下當然相當明顯,在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或法律構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下亦如是。(何謂明示信託、歸復信託和法律構定信託,將來會詳論。)如果法律上業權於X在世時,為了 Y、或為了 X 與 Y、以分權形式擁有,賦與 X 以信託人身份擁有,Y的權益不能在X的遺囑下傳遞,但Y的額份則可以。
提名
一份個人人壽保險單及其收益可以是屬於保單持有人,而此保單人去世後變成他的遺產,能依其遺囑處理。如果他不是保單的受益人就不是。如果已有一個明示信託,也用同樣原則處理。
有一些需定期繳費的分擔養老金計劃(contributory pension scheme),一般部會訂明,一個雇員在退休時會得到一筆退休金,但到去世時如他仍未達退休年齡,退休基金受託人會依據退休計劃規定,像保險公司一樣,付出一筆一次過歀額與應得的人。退休計劃一般都會讓雇員提名某人或某些人可收得款項。問題是,如果確有提名,那算不算是一個遺囑性質的處理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答案要現乎個別退休基金計劃的規定。加拿大 Re MacInnes (1935) 案,一個雇員參與了一個雇員儲蓄計劃。法庭認為既然雇員在生時有絕對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因此他就是他的份額的主人,就有權依該計劃去依其意願傳遞。但英國兩宗案例 Re Danish Bacon Co Ltd Staff Pension Fund Trusts (1971) 及 Baird v Baird (1990) 與 Re MacInnes 裁決相反,認為提名不算是遺囑性質的處理。法庭裁定,去世的雇員在退休基金中沒有實益權益,但有權依據基金的規則去提名受益人在他去世後去收受利益。即是說,提名不算是遺囑性質的處理。
無遺囑者遺產 INTESTACY
無遺囑者的遺產可以是全部或部份。
「全部」,即是死者沒有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部份」,就是死者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一部分、但非全部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
一個人去世,雖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但他的遺產仍需要有人管理,如收集死者的財產、追收欠拖死者的債項及清還死者債項。如遺產仍有盈餘,則須分派與法律規定的受益人。這就叫做遺產管理。
任何與死者遺產有關的人士(如存活的配偶或子女、或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内所敍列的受益人)都可根據香港法律條例第10章《遺產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第36節向香港法院申請當「遺產管理人」。申請程序在將來講遺囑時再一併詳述。
當有多人對申請做遺產管理人有爭議時,法庭有時會委任一位獨立專業人仕,如律師或會計師等作遺產管理人。法庭不會對一個遺產委派多於四個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
「遺產」意指死者遺下的不動產業及可動產業 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ies。
不動產業包括使用土地的權利,但不包租用業權: Butler v Butler (1884)。
「不動產業」是一個法律技術性辭彙,原指有永久業權的土地,本應依其技術意涵解釋。但在香港,由於歷史原因,除了絕少的例外,根本沒有永久土地的業權(在英國就非常普遍),這辭彙在香港已變成一個口語辭,泛指在政府批約下的批租土地 leasehold 或在其下的單位。
「非土地資產」意指無遺囑者去世時仍在其尚存丈夫或妻子的任何居所中的家具、衣服、裝飾品、屬於家庭、個人、康樂或裝飾用途的物品、消費品、園藝品及家畜,及汽車及附件(但不包括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方面的實產,或金錢或貸款抵押品。(《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節)
所有遺產都需由遺產管理人以信託方式接管,並有權將之售出而不須為損失負責。如果受益人中有未成年者或有終身權益者,遺產管理人應將手頭上的現金作投資。
遺產管理人必須從無遺囑死者遺下的現金或售出資產所得的餘下淨現金支付死者的殯葬費及與管理遺產有關的開支,及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如仍有盈餘,就是「剩餘遺產 residuary estate」,遺產管理人可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
(附註:法律每天都在變,故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也並一定能提供最新的法律資訊。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尋求獨立意見,不要全依賴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