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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 Wang-Ngai, Simon

侵權法(七) 侵佔土地 Trespass to Land

  • 作家相片: Simon Siu
    Simon Siu
  • 3月12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已更新:3月19日

侵佔土地是一種侵權行為,是私保障擁有土地者免受騷擾。

 

這是一種常被人誤解的侵權行為,很可能由於一般人使用流行、但有誤導性的告示:「入侵者將被檢控」,使人有錯覺,以為入侵他人的土地是一種刑事罪行,其實一般都不是。

 

侵佔土地行為本身即可興訟 actionable per se 而不須證明蒙受任何損失。構成侵佔土地行為有以下四個要素:

 

(一)必須有直接侵佔土地。

(二)侵佔是自願的。

(三)被告不必知道侵佔。

(四)侵佔不必做成傷害。

 

○    直接侵佔土地

 

如所有的侵犯行為,侵佔土地必須是直接。就是「直接」這種關鍵性要求,使侵佔土地的占權行為與別的侵權行為(如騷擾及疏忽)截然不同。請看以下兩個例子:

 

(a)某甲對他的花園圍牆失修,而事實以肉眼所見確實應該維修。圍牆因失修而牆磚從牆上跌下隔鄰的花園。這只是間接的侵擾。鄰居不能以侵佔土地理由起訴,但如其他條件配合,可以以私人騷擾或疏忽理由起訴。

 

(b)某甲眼見自己花園的圍牆情况很差,所以把它拆卸。他將拆卸的磚拋入鄰居的花園。這是直接侵佔,鄰居可以以侵佔土地為由起訴。

 

○    自願侵擾

 

長久以來建立的原則是:一個人必須自願進入別人的土地才算土地侵佔。Stone v Smith (1647):一個人被推及跌入別人的土地不算是自願,也不須負責;但推人的人卻要負責。所以 A 推 B 入 K 的花園,是 A,而不是 B,要負責侵佔土地。

 

○    知悉進入

 

雖然進入必須是自願,但並無要求被告須知悉他正在侵佔。這就會有可能,被告搞錯物業權而度至無辜侵佔:Conway v George Wimpey & Co Ltd (AC1951)。

 

○    無損害

 

如在此篇開端時說過,侵佔土地行為本身即可興訟 actionable per se 而不須證明蒙受任何損失,因為這種侵權行為,主要是要保護土地免受侵擾而容許土地主人排拒外來者,而不是補償土地物業所蒙受的損害。

 

侵佔土地的明顯跡象

 

個人身體進入土地。例:A 採用捷徑回家,進入 B 的土地。

 

逗留在土地上的許可取消而仍逗留在土地上。例:A 准許 B 在 A 的土地上露營一星期。但 B 將土地弄到一片狠藉。兩夜過後,A 要 B 離開。B 不理,仍留在土地上十天。

 

超越許可範疇。例:A 准許 B 在 A 的土地上野餐。B 趁機掘去土地上的植物帶回自己後園種植。

 

放置或凸出物體到別人土地上。例:B 放置兩間木屋在A的土地上。

 

要明白侵佔土地的範疇,必須弄清三種概念:

 

「土地」的意義;

受土地保護的權益;

從「一開始」就侵佔 trespass ab initio。

 

「土地」的意義

 

「泥土soil」和「財產權 property」一般用於「土地 land」的同義辭,但其在侵佔土地上的意義更廣闊。它不單包括「泥土」和「財產權」本身,更包括蓋搭在土地上的房屋、臨時建築物及植物,再包括其在上有限度的空間及泥土的下層。

 

Bernstein v Skyviews and General Ltd(1978):被告在空中攝影,將攝得照片向業主兜售。原告非常反對而控訴被告侵佔其上空以拍攝照片。法庭裁定被告的確未經許可飛入原告的上空,但上空的高度只限於一般享用土地所需。這種享用並不申延到被告飛越的高度,原告申訴失敗。

 

受土地保護的權益

 

侵佔土地的行為,目的是保護土地佔用者而非業權擁有者,雖然二者經常重叠── 即二者常同屬一人。如果佔用權和業權分開(如業主與租客),則保護權歸有絕對佔用權者(如上例,即租客)。這一分別在 AG Securities v Vaughan (AC1990) 案中強調,特別指出那些獲授權進入者如賓客、訪客成短暫留宿者,他們缺乏絕對佔用權,是得不到保護的。

 

從一開始就侵佔 trespass ab initio

 

獲批准進入者不是侵佔者。但如果開始進入時是合法,但進入後濫用批准則可被起訴。這就變成「從一開始就侵佔」,因為濫用許可使他在開始獲授權進入時變成非法。在 The Six Carpenters’ Case,六名被告進入一間小酒館,吃喝後拒付錢。拒付錢是一種嚴重行為疏忽而不是一種行動,六人被裁定沒有「從一開始就侵佔」。如果濫用是獨立於授權,那不構成「從一開始就侵佔」。這種原則被大法官 Denning 狂批,但在 Cinnamond v British Airways Authority 案卻被引用。在此案中,的士司機進入原告土地兜攬生意,是濫用法律的授權,被裁定「從一開始就侵佔」。

 

决定是否濫用授權,要考慮被告行為是否符合授權進入條件。舉例:顧客隱含獲授權進入商店瀏覽和購買商品,但如果他在商鋪內進行盜竊,進入商店的一刻就變成「從一開始就侵佔」。

 

辯 護 Defence

 

有四種辯護理由:

 

(一)同意    獲批准進入者不算是侵入者,但要確定他沒有超越授權規範。

(二)合約批准    如付錢進入或購票進入足球場觀看球賽。

(三)獲合法授權  某類人員獲授權進入特定房宅或場所,如法庭執達吏及警務人員。

(四)需要   在緊急情况下侵入,以應付一些已發生或可能發的壞事或危急情況。因有需要而進入別人的土地是正當而成為合法。壞事或危急是否真正發生並不重要,只要被告相信是真的即可。

 

補 償 Remedies

 

除了追討損失及要求頒發禁制令外 injunction,對應入侵土地另有兩種重要的補償:

 

(1) 自助 self-help: 土地業主可使用合理武力去驅趕或逐出入侵者,先決條件是入侵者從未得到許可進入;業主同樣可以移去地上的物件,如割掉伸入土地的部份的樹枝,但移走或割去的物件須送回物主。

 

(2)佔有命令 possession order: 如果入侵者已完全佔用土地,受害者可向法庭申請佔有命令,將土地歸還給合法的業主。

 

(附註:法律每天都在變,故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也並一定能提供最新的法律資訊。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尋求獨立意見,不要全依賴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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