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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 Wang-Ngai, Simon

刑事法(五)無罪辯護(五)錯誤

  • 作家相片: Simon Siu
    Simon Siu
  • 3月22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錯誤 Mistake

 

錯誤,嚴格而言不算是一種辯護;它通常與其它辯護並行及重叠。舉例說:一個被告在被檢控毆打罪時提出自辯,說他錯誤使用所需的武力。這就是在 Beckford(1988)案所發生的。被告是一名警員,他射殺一名嫌疑犯,被控謀殺。他誠實相信嫌疑犯將襲擊他,因而感到要作反應以保護自己為由,自辯成功。

 

事實上的錯誤

 

嚴格而言,事實上的錯誤並非一種辯護。但一個對事實作誠實的誤信是可以免責,從而否定構成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圖。Morgan(1976):

 

X 和他的朋友一直在喝酒。X 鼓勵他的朋友們和他的妻子性交,並稱他的妻子會反抗,但她只是做做而已,不會當真。朋友們確實去做,完全不理會她的反抗。他們否認強姦控罪,因為他們聲稱她是同意的。上議院認為一個誠實、儘管如何無理,相信受害人同意,已足夠免責,從而否定犯罪意圖的存在。(但事實上在此案中,上議院撒銷上訴,因大法官認為陪審團不相信被告聲稱所犯的是對事實有所誤判。此案的裁決導致後來對強姦定義的修改。2003 年英國《性罪行條例》重新修訂,指明受害人同意的辯護只適用對事實相信是合理的。)

 

William(Gladstone)(1983)

被告弄錯受害人是一個行兇劫匪正在襲擊一個青年,他把受害人打走並使受害人身體創傷。受害人其實只是一名過路者意圖捕捉該青年,因該青年曾搶劫並襲擊一名女人。被告被控毆打引致受害人身體損傷。被告聲稱他誠實相信受害人正在襲擊該青年,所以他(被告)可用合理武力去阻止罪行發生。他被判罪成,不服上訴。上訴庭撤銷下院的裁決,判被告無罪,理由是控方須反證被告能作出誠實相信的可能,並裁定如果相信是誠實的,合理與否是無關重要。

 

必須指出,在自衛與防止罪行之間,仍須有使用武力的合理度。被告可依賴一個不合理的錯誤嘗試去自衛,例如他不合理地以為自己被襲擊,或不合理地以為自己遭受比自己更大的襲擊。無論如何,他只能使用合理的武力,即是說他只能用所需合理的武力去抵禦所理解的襲擊。

 

如果被告因自醉(下講詳論)而對事情有所誤判,這不能否定犯罪意圖,即使錯誤是誠實的。

 

O’Grady (1987):D(被告)與 V(受害人)經一天的狂飲後一同睡著。D 睡醒時發覺 V 在襲擊他,起而以重擊作還擊,認為是自衞。格鬥完畢,D 再睡。當他醒來時發現 V 由於經重擊傷重已死去,而重擊是由鈍和尖兩種物體做成。D 被控謀殺,但被裁定非自願誤殺(將來詳論)。

 

D 不服上訴,辯稱原審法官所說對他(D)的裁決應根據他在醉中錯誤地相信他被襲擊是對的,但原審法官錯在沒有說武力的使用合理與否,應以他對環境的理解程度作主觀判斷,而不須是客觀的。

 

上訴庭撤銷上訴。它採取比原審法官更狹隘的法律觀點,認為被告“以自衞而言,如錯誤是因被告自醉而引起,就不能依賴以錯誤相信被襲擊為由作辯護。” 這個原則適用於特別意圖 specific intent 罪行,例如謀殺,以及基本意圖 basic intent 罪行,例如非自願誤殺。

 

O’Grady 的上訴庭案例後來在 O’Connor (1991) 案再獲確定,認為此原則適用於所有案件在自衞中所做成的錯誤,無論是特別意圖罪行或基本意罪行。

 

法律上的錯誤

 

法律無知不是一種辯護。所以,如被告有犯罪行為,並有犯罪意圖,不能說他不知所做的原來是一種罪行。

 

(附註:此文及此後陸續發表有關刑事法的文章,原寫於 2014 至 2018 年之間,並刊登於《掌門天地,故這些文章並沒有納入 2018 年 4 月 30 日後英國和香港產生新的或修訂的法例或判例。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獨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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