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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 Wang-Ngai, Simon

繼承法(七)併入文件

立遺囑人可以併入一份他沒有正式簽署的文件,使該文件作為他的遺囑的一部份。

 

有效併入的三個要求

 

(一)文件早已存在

 

在簽署遺囑時文件必須早已存在。舉證責任落在尋求依賴該文件者身上。但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內指明該文件不作為遺囑的一部份則不算併入:Re Louis (1916) 。如果一份文件在簽署遺囑後、但在一份遺囑附錄 codicil 確認該遺囑簽署前始存在,這要求沒有符合,因為遺囑附錄簽署的日期被視為遺囑重新簽訂的日期。

 

(二)遺囑内提及的文件早已存在

 

遺囑必須在簽署時提及一份早已存在的文件。如果遺囑提及「一份我早已寫好的便箋 memorandum」,已符合了這要求。另一方面,在遺囑內提及「一份由我親筆手寫所形容的物品」、或「將要在給 X 信內所提到的朋友」則沒有符合:In the Goods of Reid (1868) 。如果遺囑提及一份早已存在的文件「或其修訂或代用版本」,此要求也沒有符合,但為沒有併合一份已存在的文件:Re Jones (1942)。

 

如果遺囑是由一份遺囑附錄所確認,而文件是在兩者簽署之間始存在,則只有該文件已在遺囑中被提及,此要求始被符合。在 In the Goods of Smart (1902) 中,立遺囑人在她的遺囑中指示她的遺產受託人將指定的物品「給予我那些在找到遺囑時附於遺囑上的便箋所列出的朋友」。三年後,她簽了該便箋,後來再簽署了一份遺囑附錄確認該份遺囑。法庭仍認為遺囑是提及一份未來文件,而並沒有併入一份簽署遺囑附錄時已存在的文件(簽署遺囑附錄等同重新再簽遺囑)。

 

(三)要在遺囑中㸤認出

 

文件應充份地在遺囑中被描繪使之能被辨識出。如果太含糊而不能被引用到任何文件,那就不足夠。即使遺囑與文件都寫在同一張紙上,這要求原則也適用。

 

併入的效果

 

A. 可接納於遺囑認證

一份併入正確簽署的遺囑在認證中可作為遺囑的一部份。併入的文件可公開給公眾參閱。

 

B. 遺囑性質效果

併入文件作為遺囑的一部份,由是受制於一般的遺囑原則,如饋贈終止 lapse of gift 和剝奪 ademption(兩者將來會分别詳述)。

 

C. 無效遺囑併入正確簽署的遺囑附錄

如果符合併入要求,立遺囑人可以併入一份簽署無效的遺囑或遺囑附錄在一份後來正確簽署的遺囑附錄。舉例說,在 In the Goods of Heathcote (1881) ,立遺囑人簽了一份無效的遺囑,後來再正確地簽了一份遺囑附錄,形容之為「我最後遺囑的附錄」。在舉證中證明她沒有其他的遺囑,法庭裁定那份無效遺囑已有充份的描寫使之能辨識,能在遺囑附錄併入,可獲接納作遺囑認證。在 In the Goods of Almosnino (1859) ,一位女士親筆在一張紙上書寫、簽字、將之放入信封内再封實。在信封上,她寫:「我確認在信封內文件的內容」,然後在信封上簽名,並由證人依英國《遺囑法例》由證人見證簽署。法庭裁决信封內的文件和信封上的便箋同時獲遺囑認證。

 

(附註:法律每天都在變,故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也並一定能提供最新的法律資訊。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尋求獨立意見,不要全依賴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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